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

修正不合情理的收養終止制度

  有鑑於現行民法有關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,若無特殊規定無法取得養父母同意終止收養,造成已成年之養子女無法單獨終止收養關係的漏洞,有失人情常理、規範有欠周延。因此阿亮參與本次「民法第1080條」之修正連署,使得身心已成熟、有自主判斷能力的已成年養子女,得以放寬終止收養的條件。阿亮認為,收養和終止收養本質不同,收養是創設法律上新身份關係,終止收養為終止該創設關係回復舊有身份關係,本質不同,但是都應重視當事人的自主意願。尤其養子女若有完全之意思能力,且為健全之成年人,更應尊重當事人認組歸宗的意願,經由法定程序終止收養關係,使養子女得以回復本姓。如此一來,才能真正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的保障,也兼顧人情常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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