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2月21日 星期五

房市利多!都更條例修正 提高誘因、縮短流程

2007/12/21 12:33記者曹逸雯/台北報導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「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以簡化都市更新作業流程、提高更新誘因,並在中央設置都市更新基金,從法制面建置更適宜民間投資辦理都市更新的環境,落實推動都市更新,對景氣趨緩的房地產市場注入一大利多。

由於都市更新為都市發展的新產物,需要新的財務機制,在參考先進國家推動都市更新經驗後,將原本僅在地方政府設置都更新基金的規定,修改為在中央設置都更新基金,並明訂對更新事業之補助,及因應發生重大事故、避免重大災害及配合重大建設劃定更新地區推動的需要。

而為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意願,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更新後經指定額外提供並捐贈政府的公益設施,其樓地板面積除不計入容積外,並得適度給予建築容積獎勵,及放寬因重大災害劃定定之更新地區,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,不受建築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。

都市更新因為申辦過程冗長,如果在申辦過程中法規有所變動,相關計劃恐需重新變更,影響辦理時程,立法院今天也通過都更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的法規適用,以擬定都更計畫報核日為準,但需在2年內提出申請;更新案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且與都市更新分別報核者,可延長1年,否則應依申請建造執照當時法規為準。

而為避免申請都更時,萬一有地方政府因地方利益角力,遲遲不處理都市更新拆遷、徵收等問題時,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中央可逕行審核處理的法源依據,即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怠於或遲未處理時,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,中央主管機關(即內政部)應即邀集有關機機構、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,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,可望加速都市更新的腳步。
另外,配合文化資產保護法的修正,未來申請實施都更事業之人數與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,除原條文規定的古蹟、經協議保留且登記有案的宗祠、寺廟、教堂,以及經政府代管或依法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外,也將聚落納入不列入比例計算的範圍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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